一、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高雄臨時工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二、什么是人才中介?

  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並收取一定的職業介紹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高雄臨時工及相關法律保護。

  (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三、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區別

  第一、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根本區別在於,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而勞務中介機構主要是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並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存在一般的民事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保護。勞務中介機構只承擔民法上的法律責任,高雄臨時工不會被要求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責任;

  第二、實務中對勞務派遣和勞務中介機構進行認定時,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內容一般就可以確定雙方關系的性質。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與任何一方簽訂有書面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勞動者工資由勞務中介機構發放而勞動者對此未提出異議,同時查明勞務中介機構與用工單位確實存在勞務派遣口頭協議或書面協議,而且勞務中介機構亦是有開展勞務派遣業務資格的,可確認為勞務派遣,認定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形成勞動關系。

  第三、勞動派遣和勞務中介的盈利方式不同。勞務派遣是向使用派遣員工的企業一方收取管理費作為盈利方式;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並向雙方或單方都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

  第四、勞動派遣和勞務中介的法律關系和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中介涉及的僅僅是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務派遣涉及的是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高雄臨時工勞務派遣組織必須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系,其相互關系的調整適《勞動合同法》。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並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相互間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調查,其適用的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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